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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的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的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当然,分公司自己决定撤销也是原因之一。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的流程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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