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