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取出来,除非是注销专户时剩余的钱,归承包单位所有。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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