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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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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是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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