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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被补充侦查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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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被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侦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两次,审查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四个月。特殊情况经请求上级可以延长。

二、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在多少天内提请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在当代社会,现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发现他的证据并不是特别的充足,那么此时是可以再次的进行一个补充侦查的,只不过由检察机关退回机关或者是退回检察机关,但不论是哪一种退回,都是以两次次数为的,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完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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