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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扣押: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2、《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二、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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