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章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2、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章: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果经税局未核销作废的遗失了,首先要登报说明作废,其次税务机关要对你按没有按照规章保管进行适当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