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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土地税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520号),国税函[2008]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苏地税函[ 2009] 247号转发国税函[ 2009] 520号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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