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离婚后婆婆不让看孩子的,女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男方及其家长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男方如果不听要求,仍然拒不履行判决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