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管理上的缺陷。
4.环境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以及事处等地方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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