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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