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构成帮信罪和诈骗罪,将会一起判刑;涉嫌犯帮信罪一般4个月左右开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等。
法律分析
一、帮信罪有诈骗的钱怎么判?
如果若其构成帮信罪的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就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帮信罪和诈骗就会一起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快多久开庭是正确的?
涉嫌犯帮信罪一般4个月左右开庭。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这种案件俗称是直诉。历经侦查终结,一般得1个半月,移送到,一般是一个月就审结了。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次,主要证据核实一次,认罪认罚还得接触犯罪嫌疑人一次,确保一个月审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是被人民起诉到人民,人民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告知被告人,开庭准备,开庭审判,一般一个月。
总之,从立案到宣判一般得四个月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直诉案子,得给报捕案子让路,批捕案子时间节点强,所以直诉案子估计用1个半月左右。有时也可能2个月。
其实是否需要律师介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最主要还是要根据案情来决定,如果当事人本身情节就不重,司法机关也是可以主动做出不起诉处理的。
如果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有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话,后期司法机关是有权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和诈骗罪构成并罪的情况下,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并判刑。涉嫌犯帮信罪的案件一般在4个月左右开庭,而如果由人民起诉到人民,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开庭准备和审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提供帮助给三个以上对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等。总之,司法机关将根据案情来决定是否需要律师介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