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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非党员的处分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维护和法律的尊严。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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