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和第六百六十七条,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只要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出借人就有权主张支付利息。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可以主张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应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视为没有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性质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情况,比如出借人在合约中未规定借期利息的,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利息?答案是,不能,合约一定要约定利息。再比如,出借人在合约中未约定借期利息,但是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这个时候,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答案是,这个可以主张,但是利率也是有规定的。
三、民间借贷有利息合法吗
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合法的,但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渠道进行的借贷行为,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因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市场利率等因素而异,但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 双方协商利率: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事先协商约定利率,也可以在借款时双方协商确定利率。如果双方未事先约定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述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
2. 市场利率:如果双方未事先约定利率,也可以参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利率。市场利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限的贷款利率。
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越长,利率通常越高,因为长期借款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越大,利率通常越高,因为借款人需要支付更多的利息。
5. 风险因素: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也会影响利息的计算。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催收:出借人可以采取催收措施,向借款人发出通知或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2. 追讨:出借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借款,包括申请强制执行、起诉等。
3. 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民间借贷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谨慎对待,并遵循法律法规。
结语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可以主张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应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视为没有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