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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签不符赔多少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本文介绍了我国消费者在购物时遭遇低标高结商家欺诈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文章指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那么赔偿金额将为五百元。同时,新《消法》55条重点规范消费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以欺诈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文章还列举了消费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提醒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由于超市的价签与商品不符,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遭遇低标高结的情况,这种行为属于商家欺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那么赔偿金额将为五百元。

民事损害赔偿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填平原则难以对一部分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起惩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新《消法》55条正是要重点规范这种情况。

二、什么是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

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消费欺诈的表现

具体表现形式有: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结语

消费者在购物时遭遇低标高结的情况属于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新《消法》55条重点规范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消费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商品、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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