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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一、办理材料:(一)租赁公租房: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2、申请提取市民的身份证。3、与当地公告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4、租金缴纳证明。5、已婚市民应提供结婚证,单身市民应出具《单身声明》。(二)租赁商品住房的,申请按限额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证明》。(三)租赁商品住房的,申请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3、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4、房租完税证明。5、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证明》。

法律依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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