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武汉海事管辖范围

武汉海事管辖范围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海事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受理。海事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院长由所在地的市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常委会任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