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