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1、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是对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实施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不是指具体的罪名,而是指犯罪类型,七类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