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7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 修订2019年3月26日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和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