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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谁有权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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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违建有权利拆除的部门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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