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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误工费的标准

(一)概念

误工减少的收人,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人。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损失。

(二)计算方法

误工减少收人的计算方法是:

(1)误工费(误工收人)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被侵权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伤害在医疗、康复期间使用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残疾而使用护理人员照护,日常发生的费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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