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如下:
1、违反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获得佣金收入,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6、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