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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清算立案条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一、强制清算具体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在确认清算报告后,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如清算组有不法行为的,则其责任不能解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间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延长清算期限。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取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也是目前公司强制清算中亟需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

二、公司清算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清算的公告期限为不少于四十五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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