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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实行什么负责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审核后,批复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审核后,批复结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省审核后,批复结案;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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