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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级有权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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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区级是征地拆迁主体,区级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负责。市、县级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同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征地拆迁工作周期长、任务重,不可能全部靠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操作,因此,具体实施中还会授权或者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参与到拆迁工作中来,但这不意味着这些机关或者机构就有权征地,他们只是帮忙的,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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