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是戴手铐

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是戴手铐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了防止罪犯犯罪行为,通常使用脚镣、警绳、警棍、手铐等警戒防备专用器具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手铐是戒具的一种。在庭审活动中,审判长或者独任的审判员把控庭审流程,由司法进行法庭押解,并且密切监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在未经批准时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审判中,被告人戒具可解除,除非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刑法,或者被告有自杀、脱逃、自残等危险倾向。

一、机关实施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机关、人民和人民,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司法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