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年的9月30日以前到供热公司办理报停及开通手续,现在报停收取采暖费的20%为热能损耗补偿费,这是天津市的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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