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争议的管辖有特殊规定吗

劳动争议的管辖有特殊规定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3、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人民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

一、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怎么办

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工伤待遇仲裁管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待遇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