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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纠纷案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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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一、如何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人民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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