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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去派出所登记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房屋出租需要到派出所备案,这是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出租人未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县(市)或者城市分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不做登记的后果: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在主管部门的限期内仍然不办理登记的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单位罚款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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