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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陪护假新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全国各省市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北京: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4、广东: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6、山西: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8、辽宁: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11、福建: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2、江西: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护理假;

14、河南: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

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23、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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