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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未明确利息是否不用偿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不明确,可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逾期未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否则可不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没有明确利息借款本金也是需要偿还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是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向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也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主张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偿还借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没有偿还借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而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二是双方当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还钱),而借款人仍不偿还的。所以,出现这两种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需要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如果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一年以上的则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可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无主张利息,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未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不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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