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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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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机关、人民、机关、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人民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 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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