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目前是25年事实婚姻的话,那么您与对方应当是在1998年建立的稳定同居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您无需与对方离婚,协商分开即可。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联系!
该内容由 王世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