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路。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