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而保全就属于以上的情况之一。
所以,保全了房产就不能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只有等解除了保全程序才可以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否则房管局不会允许办理的。
一、不动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不动产证丢失应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等;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如下: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父母去世房产过户要谁签字
父母去世房产过户需要继承人签字。
办理遗留房产过户首先要确认继承人身份,一-般先看父母有无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这两样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如果没有留下的,才能完全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被继承人过世后房屋过户需要亲人签字而不签字的,是属于继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提起诉讼,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持判决过户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