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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能是个人。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条例》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省级、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上文件可见: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主导的行为,会有的相关文件。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营业税和土地的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营业税和土地。

通过以上分析:只要是由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交纳各税。

一、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征收拆迁房屋的,需要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过后,实施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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