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请人和债务人的义务。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宣告破产并按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是指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和和解。破产通常适用于公司和经济实体,但也可适用于个人。
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结语
《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处理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据该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并且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需经上级批准。一旦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债务人提交相关财务和债务清单。如果人民裁定不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破产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