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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在国外如何追讨

来源:华佗小知识

欠债人在国外追讨方式如下:
1、欠钱不还的人出国了可以向起诉。如果欠债人自己跑到了国外去躲债,而自家的房子或者车子是肯定开不走的,这些东西如果还尚在的话,可以依法判定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转交给银行变卖,但通常价格会比较低。但也是一条可以追会部分欠款的方法;
2、当国内的不能处理的时候,一般是名下无任何财产或者已经被转移到国外,无法拿回欠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委托国外处理,第一时间就可以对方出入境处,并通过国外找到欠债人;
3、当国内和委托外国都不能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到欠债人逃离的国家去请律师打官司,最主要的还是把欠款人转移到国外人身上就可以打官司了。但这样的代价会比较高,如果欠款不太多,不太建议用这样的方法。可能即使追回欠款,也要支付律师费,外国律师相当的昂贵。
欠债不还会的后果包括:
1、降低自己的个人信誉;
2、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财产;
3、如果不执行的支付令和判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最长可达15天。
综上所述,当债权人在国外追索债务时,应根据外国法律,准备好相应的证据,积极接受司法调解或仲裁,同时积极申请国际司法保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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