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计疏忽、资金周转困难、破产等原因,时常出现公司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现象。当公司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如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公司不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罚款。
(1)公司没有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也可以罚款。该法六十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这是行政处罚法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一般在税收处罚中较为少用,更多的体现为税收机关就未交或少交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3、停止出口退税权。事实上,当公司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税务税务机关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或免除已给予公司的税收优惠的,如不予退税、少退税、退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好后,不管有无收入,也是需按时纳税申报。当企业停业或破产等原因需要做注销的,请及时注销,避免产生税收问题。
因此,对公司而言,按时申报纳税、缴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没有按时缴税的,就要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要是不服行政处罚的或认为处罚过重的,可以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该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该交罚款的老实交,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税收复议的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和暂停供应。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