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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挪用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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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挪用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罪是非法占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挪用罪和贪污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挪用罪和贪污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罪只侵犯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挪用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3、挪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三种行为:一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指挪用给自己或者其他个人,进行非法、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包括做生意、买股票、将挪用的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将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利润收入等,三是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挪用罪。 4、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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