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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能不能转公诉

来源:华佗小知识

依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所以只能进行自诉,而不能转变成公诉的,如果既是自诉案件又是公诉案件的,可以转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提起自诉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机关和人民均不介入,因此没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二、公诉案件变成自诉案件时应该如何处理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的案件。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不可能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这就说明,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改变罪名变为自诉案件时只有两种类型。当变更罪名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时,这类案件排除的管辖权,虽然已经被提起公诉,但是,不应当对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应当建议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提起自诉。然而有时候不愿意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对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的告诉都可以受理,然后告知其举证的义务,同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按照自诉程序审理。如果此时被害人不愿意告诉,要求按照起诉的指控判决,这时,必须向被害人释明,不告诉将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告诉的,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变更罪名后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时,由于这类案件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不是必须自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提起公诉,因此,对公诉案件变更罪名后将成为这类自诉案件时,可以直接变更罪名,既不必建议撤回起诉,也不必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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