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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解除是否要赔偿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劳务合同解除要不要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提前解除劳务协议,构成合同违约的,需要支付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解除的,不需要支付赔偿。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可以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1、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

3、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劳务为给付的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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