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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立案应满足如下标准: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工作机会。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应与“主管”进行同类解释,限定为狭义的职务——对单位财物进行支配或控制的自我决定或处置权,因而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管理、经营、经手”。(2)本罪的对象限于基于本人职务(可扩大解释为业务)所占有的单位财物。这里的单位财物既包括现存的财物,又包括确定的收益;既包括狭义财物,又包括财产性利益。(3)“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或事实上将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其具体方法包括侵占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实践与理论均无争议),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如挪用之后携款潜逃)。后者在实践中被认可,但在理论上的有学说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等普通财产犯罪更为妥当。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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