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同于欠条或借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相关建议如下: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时,请对方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