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一般是指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从事的行业一般是体力活的农村户口进城务工人员,才称为“农民工”;
2、如果只是从户口性质的角度来说,只要当事人是“农业户口”,就可以称为“农民工”;
3、上世纪80年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是要经过批准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