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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清算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人民的行为负责并报告;

3、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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