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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名义贷款谁承担?

来源:华佗小知识

员工以公司名义贷款的负责主体如下:

1、依法获得公司授权的,则由公司负责;

2、构成表见代理的,也由公司负责;

3、若员工是无权代理人,公司不予追认其贷款行为的,则由员工自己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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