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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事项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中国人在我国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规定办理。

(二)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审判管辖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进行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犯的利益或对象较重,关系到国家或部分省市的整体利益,或者需要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进行调查,涉及的投诉人范围较广,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的第一审案件。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大多数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由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场所和被告人居住地不在我国任何的辖区内,无法根据犯罪场所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原则确定哪个中级是一审。对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有中国被害人的案件,由被害人的中国公民居住地或者其出国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审理;二是由负责调查案件的机关对应的中级人民审理;三是地域管辖难以确定或者发生管辖纠纷时,由上级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进行第一审。

(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可以由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审理。如果案件属于全省或全国重大案件,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或最高人民进行第一审。上级可以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指定适当的作为案件的第一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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